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蓟县结合实际制定《蓟县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1月1日施行。规定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针对各单位、各部门不同的工作特点,将依法行政考核事项归纳为十大项,百分考核;将国务院《纲要》规定的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转化为可以预测的考核指标,通过考核排出优差、兑现奖惩,引导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依法履职;完善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