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出台背景
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2008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8〕29号),并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考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各级领导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意识明显增强,一些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正在逐步转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在《全国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作简报》上刊发了我市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情况,充分肯定了我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随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开展,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据统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天津市200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的通报》(津政办发〔2009〕34号)下发后,各区县、各部门领导非常重视,共有31位局级领导、58位副局级领导对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批示,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为使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2009年年初市政府将《天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列入了《市人民政府2009年立法项目计划》。在对我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同时吸收了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了规章草案,并于10月2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基本原则
《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程序简化的原则”,这是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总的要求。考核工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的考察和评定,而考核的关键在于取得实效,只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严谨才能确保依法行政考核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才能使考核工作能够收到在实实在在的效果。在这个基础上,还应当注意考核的行政成本,不能片面强调考核效果,而使考核工作复杂化。因此,《办法》将程序简化也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原则要求提出。为使考核工作不搞形式主义,不干扰正常工作,不搞重复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类考核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组织开展的涉及依法行政考核事项的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结果,可以直接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参考依据,不再重复考核”,从而强化日常检查,避免年终集中考核和同一事项重复考核。
三、关于依法行政考核的主体
《办法》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对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依法行政考核的主体是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或政府法制机构。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涉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以及各部门的密切配合。
三、关于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
2009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9〕15号),市政府原有工作部门进行了调整。一些工作部门的职能做了划转,有的工作部门不再保留,根据工作需要,又组建了新的工作机构,因此,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也应按照市政府新的机构设置做出的相应调整。总结2008年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实践,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凡依法对外实施社会、经济、文化等行政管理的部门列为考核对象;凡属政府内部的研究、服务和管理部门不再列入考核对象”的原则,提出了具体考核对象的范围,经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近日已下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当然,没有列入考核范围的部门仍然要依法履行好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职责,并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四、关于依法行政考核的具体内容
《办法》依据国务院《纲要》、《决定》和我市《实施意见》。将考核事项原则性归纳为十大项。为体现考核工作的渐进性,体现区县政府与市政府各部门不同的工作特点,将国务院《纲要》规定的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转化为可以预测的考核指标,从而使考核事项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办法》第五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年度具体考核内容,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和本市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定年度考核目录、考核标准和考核细则,于每年度第一季度下发施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年度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由各区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同时还规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标准应当逐年深化提高”。
五、考核结果如何评定?
《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在具体操作上,优秀、良好的等次,在合格等次的基础上,按得分高低排名确定。不合格等次,采取“一票否决”的办法,如果考核对象发生《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合格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等次。
此外,为鼓励创新,《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了加分情形。
六、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如何运用?
国务院《决定》明确要求,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我们依据国务院《决定》,参照外省市做法,在《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评体系,与奖励惩处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工作机构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在本年度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区县人民政府考核不合格的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制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一)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见谈话;(二)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部门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此外,第十六条还规定“考核机关对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监察部门”。从2008年实践看,依法行政工作不但得到了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党委、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关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